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机制、帮扶困难职工等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广大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组织我校教职工参加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三期医疗互助活动(简称第三期省级医疗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为我校已入会的教职工会员(含在编与非编会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作为参加对象。但是延聘人员以及满55周岁但未申请退休的高级职称女干部也可以参加。各单位参加活动的在职教职工不得少于在职教职工总数的80%。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少于一年,以及不能提供最近3个月以上工资在册名单者,不予参加。
二、缴费标准及活动期限
1、互助金每人每年100元。在职在编人员与在职非编(校聘)人员具体缴费如下:省总工会补助20元,学校补助30元,校工会补助30元,个人缴纳20元。
在职非编(各基层单位自聘)人员具体缴费如下:省总工会补助20元,校工会补助30元,其余50元由各聘用单位自行决定单位与个人的缴纳比例,可以参照在职在编人员标准。
2、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8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6月30日24时止。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三、补助项目和标准
1、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三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重大疾病补助金、特定疾病补助金和住院补助金等。
2、首次参加活动的教职工,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自本活动开始日起60天(含60天)后,经二级及以上医院首次确诊的,才给与补助。第二期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不受此限。一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只补助一次,但再度首次确诊患有《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之一的,不受此限。
3、重大疾病与特定疾病的补助标准,根据重大疾病与特定疾病不同种类,分别给予32000、25000、10000元补助金。已领取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当期内不再给予特定疾病补助金。2018年第三期医疗互助活动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增加一项“持续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重大疾病补助种类增加至33项(见附件1)。
4、住院补助金。普通患病住院的可申请住院补助金,须连续住院治疗满2天以上(含2天)的,从第一天开始计算,每天补助50元,本期内最高补助50天。凡本期内已经领取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金,不再给予住院补助金。对住院时间出现跨期现象(入院时间在上一期,出院时间在下一期),
以入院时间作为判定基准,该时间落在哪个互助周期,则该次住院就所属那个互助周期,补助金申请按照所属周期医疗互助办法的条款执行。
5、死亡慰问金。在医疗互助期间,患者因疾病在定点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可根据医疗费金额予以3000元、6000元、10000元死亡慰问金。其他原因死亡不列入医疗互助范围。患者因重大疾病死亡的,其家属提出重大疾病补助申请,须提交重大疾病补助的符合材料,方可受补。否则,仍按死亡慰问金补助。已领取过重大疾病补助金或特定疾病补助金的,不再给予死亡慰问金。
6、小手术补助金。在定点医院接受小手术治疗,未住院或住院不满2天的,且属于规定补助病种范围的,给予单病种当期一次性补助200元。
四、补助金申请和发放
(一)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三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2、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能够证明住院治疗情况的相关材料(可用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包括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等;
4、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申请除了提供本条1—3项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门诊病历;(2)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CT、磁共振、B 超、心电图、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对癌症患者,一定要提供病理报告单和血液HIV(艾滋病)检测报告单。
5、职工服务中心诊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补助金的申请一般应在患病职工出院后的60日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在90 日内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申请时间,经所在单位工会证明后提出书面报备。
五、材料上报及时间要求
1、请各部门工会于2017年6月12日之前将参加互助活动的教职工的互助金应缴款项收齐,交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并填好《团体报名表》和《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在职非编(各基层单位自聘)人员参加时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240521094@qq.com,纸质版加盖部门工会公章,交到校工会林老师处,联系电话:22865082。
2、各部门工会要积极宣传动员,最大限度地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加互助活动,并及时做好相关收缴工作,以免因时间延误影响医疗互助活动的有效顺延。
3、各单位有延聘人员以及满55周岁但未申请退休的高级职称女干部参与互助活动的,应在报名表格备注栏说明。
六、公示
各单位要将本医疗互助相关文件及本单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名单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