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闽工办〔2019〕25号)(附件1)及《关于做好省总工会本级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现就组织我校教职工参加省总工会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为我校已入会的教职工会员(含在编与非编会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作为参加对象。但是延聘人员以及满55周岁但未申请退休的高级职称女干部也可以参加。各单位参加活动的在职教职工不得少于在职教职工总数的80%。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少于一年,以及不能提供最近3个月以上工资在册名单者,不予参加。
二、活动期限及缴费标准
1、本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半。自2019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退休、调动的,其补助权益不受影响,直至期满为止。
2、互助金每人150元(互助金缴纳标准与前三期相同,因本期周期延长到一年半,故互助金按1.5个周期缴纳(100元×1.5=150元),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份不低于80元。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在职在编人员与在职非编(校聘)人员具体缴费如下:学校补助40元,校工会补助30元,个人缴纳80元。
在职非编(各基层单位自聘)人员具体缴费如下:校工会补助30元,其余120元由各聘用单位自行决定单位与个人的缴纳比例,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份不低于80元。
三、住院补助及标准
(一)定点医疗机构(指二级及以上医院,下同)按常规办法收费的,职工医疗互助住院补助设置起付线。
起付线设二档,分别为1000元和500元。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活动周期内多次住院的,第一次住院补助起付线为1000元,此后每次起付线为500元。
职工医疗互助住院补助基数为:住院医保目录内净自付费用扣除起付钱后的费用。住院医保目录内净自付费用是指: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扣除医保统筹支付、公务员补贴、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后的自付部分。
职工医疗互助住院补助标准为: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按住院补助基数50%补助,一个活动周期最高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2.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住院补助基数30%补助,一个活动周期最高补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二)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管理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住院补助: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按病种收费标准内(含限额内可另行收费的耗材费用)个人负担额30%补助,一个活动周期最高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2.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病种收费标准内(含限额内可另行收费的耗材费用)个人负担额10%补助,一个活动周期最高补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当期已补助部分不重复计算。
四、除外责任
(一)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60天免责期。
(二)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给予补助:
1.通过欺骗、作弊等方式提供虚假证明的;
2.因醉酒、斗殴致伤或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或因故意犯罪或拒捕致伤,或因违法违纪行为、工伤导致住院的;
3.保胎、流产、堕胎、分娩等(并发症除外)的;
4.常规性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医疗行为的;
5.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的。但因自然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6.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7.门诊就医的;
8.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9.省职工服务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补助金申请和发放
(一)申请补助期限
申请住院补助的,申请补助的有效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规定申请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会事先向省职工服务中心书面报备。
(二)申请住院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附件3、附件4),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2、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能够证明住院治疗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等(使用加盖医院印章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核验);
4、省职工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职工大病补助申请条件
按《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闽工〔2018〕159号)文件(附件6)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出院发票时间为准),一个互助周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累计净自付费用(医保目录内的累计自付费用,扣除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后的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省总工会给予大病补助。
(二)职工大病补助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档次 | 职工净自付金额 | 省总工会补助标准 |
一档 | 5000元(含)~1万元(含) | 1500元 |
二档 | 1万(不含)~2万元(含) | 4500元 |
三档 | 2万(不含)~3万元(含) | 7500元 |
四档 | 3万(不含)~4万元(含) | 15000元 |
五档 | 4万(不含)~5万元(含) | 22000元 |
六档 | 5万(不含)~8万元(含) | 40000元 |
七档 | 8万(不含)~10万元(含) | 60000元 |
八档 | 10万(不含)~15万元(含) | 80000元 |
九档 | 15万(不含)~20万元(含) | 100000元 |
十档 | 20万元(不含)以上 | 150000元 |
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标准内个人净负担费用(个人负担金额扣除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后的费用)各档次、补助标准参照前述十档执行。
(三)申请省总工会大病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申请表》(附件5);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当期历次住院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使用加盖医院印章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核验);
4.省职工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材料上报时间及要求
1、请各部门工会于2019年6月10日之前填好《省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省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附件2)并电子版发送校工会邮箱。校工会对全校参加活动人数进行汇总统计后,各部门工会于2019年6月14日之前将参加互助活动的教职工的互助金应缴款项收齐,和纸质版报名材料一并交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在职非编(各基层单位自聘)人员参加时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报名表》、《花名册》材料(EXCEL格式)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1240521094@qq.com;纸质版报名材料中的项目应填写完整,由报名单位工会主席签名,并加盖部门工会公章,交到校工会林老师处,联系电话:22865082。
2、各部门工会要积极宣传动员,最大限度地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加互助活动,并及时做好相关收缴工作,以免因时间延误影响医疗互助活动的有效顺延。
3、各单位有延聘人员以及满55周岁但未申请退休的高级职称女干部参与互助活动的,应在报名表格备注栏说明。